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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315:消费者一定受消法保护吗?专家答疑

    2019-03-15 10:59:03 建材网 责任编辑: 高山跳跃 浏览数: 手机访问:建材网

    聚焦315:消费者一定受消法保护吗?专家答疑

    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至今已26年,虽然经过****常委会2009年、2013年两次修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消费环境,构建和谐消费关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是,消法中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却始终没有明确界定。

    消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在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有法律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购买非住宅商品房、购买客货车、单位以及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等众多法律分歧。在法律适用上,也多次出现多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聚焦315:消费者一定受消法保护吗?专家答疑_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买房不是生活消费需要,因而不是消费者”

    很多人买房的时候,都会关注楼盘是不是五证齐全。所谓的房产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但是,五证齐全就一定没有风险吗?记者采访发现并不一定。

    湖北宜昌的庄女士就是因为看到五证齐全,才放心地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大城往来”楼盘第16层、第20层的预售商品房,支付房款1100多万元。

    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也符合庄女士的期望:仅作商业、酒店、办公使用。

    签约4个月后,庄女士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整个买房过程顺风顺水。可就在约定的收房日期前一个月,庄女士突然收到开发商发来的函,告知在建工程被法院全部查封了。

    庄女士随20多名业主来到楼盘现场,得知法院查封的原因,“是开发商欠了建设工程款”。

    “房子是我们付钱了的,怎么说查封就查封了?”庄女士等人无法接受,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在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查封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庄女士的异议。

    庄女士称,最高院的《批复》同时也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建设工程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法院并不认可庄女士属于《批复》中的“消费者”。于是,庄女士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承认,《批复》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买受人为消费者且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则其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即《批复》确定了按购房消费者、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一般债权人的顺序享有债权。

    但法院同时认为,《批复》中的“消费者”,是依据消法第二条之规定,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庄女士买房用于办公,不是生活消费的需要,因而不是消费者”。

    庄女士一审败诉后提起了上诉,但很快被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购买货车用于跑运输,不属于法定消费者”

    郝先生是江西赣州一名农民,因临近矿山,他计划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18年9月,郝先生在南昌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货车,车款为2.8万元。提车后,郝先生又交纳了2000多元的车辆购置税和4000多元的机动车保险。然而,郝先生没有想到,在办理****时,车管部门告知他买的货车无法上牌,“早在2013年9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已公告不准销售这款型号的车辆了”。

    郝先生委托律师将4S店告到法院。郝先生认为,4S店作为汽车的经营者,将不准销售的车辆卖给自己,并且刻意隐瞒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自己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撤销其与4S店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4S店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保险、误工、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购车行为,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4S店作为汽车销售商,隐瞒真实情况,在明知该型号货车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郝先生,导致其购买车辆后无法上牌运营,致使其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4S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郝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因其购买车辆是用于运输,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调整范畴,故对其提出的双倍赔偿不予支持。

    郝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也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此进行了释法说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消法适用范围的界定,“本案中,郝先生购买货车的用途和目的是跑运输,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因此郝先生不属于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不受该法调整”。

    本文地址:https://news.chinabm.cn/jcnews/2019/0315678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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