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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集中供暖用户"停止供热"的问题探讨及深度思考

    2019-03-08 10:52:04 建材网 责任编辑: 小伙拼搏 浏览数: 手机访问:建材网

    对集中供暖用户"停止供热"的问题探讨及深度思考

    理论源自实践,实践对理论具有决定作用。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和能动作用,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错误的理论或理论应用不当则有阻碍作用。

    安装了一百亿元的热计量装置不能实现原来想象的按用热量收费, 充分证明供暖收费实践出现了问题。探根究底,见仁见智,只看表象,很难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急功近利,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是最根本的原因。

    如计量理论是成熟的,但应用要结合采暖用热的实际,要充分认识建筑能耗与水、电等消耗性质的本质区别,通俗地说就是采暖用热与用自来水的本质区别,不能盲目效仿;计量收费对于水、电等而言,概念是清晰的,但是,对于采暖用热笼统地谈“计量收费”概念是模糊的,因为理论上采暖用热存在按面积、热和温度计量收费的可能; 把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解读为按“面积+热量”的两部制热价收费,就是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把“计量”、“用热量”概念模糊化的典型案例。

    “停止供热”是试点企业收费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收费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有不收费,有收取热费的15%、20%、30%、60%等不一的混乱现象,概念不清是主因。现在讨论的有所谓“热损费”、空置房屋采暖费、基本热费、停止供热补偿费、固定费用等不同的解读,缺乏统一认识,不可能形成共识。

    基础理论的研究和科学应用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本文将通过对所谓“停止供热”及与其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的讨论,进一步探讨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对供暖收费实践的影响。

    一 供暖停止供热问题的本质

    (一) 相关概念的解读

    1. 众所周知,允许楼内用户“停止供热”已经成为试点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并产生溢出效应,成为既定政策在我国冬季采暖地区所有企业全面推行,由于概念模糊,收费混乱,影响不容小觑。

    所谓“停止供热”实际是涉及两个具体问题,一是公寓式住宅楼的空置房要不要收取热费,二是楼内用户所谓停止供热(不一定空置) 要不要收取热费。

    归纳起来就是供暖能不能象水、电那样做到关栓停止供热?关栓停供要不要收费?收多少?再通俗点说,能不能象用自来水一样用热。

    所谓关栓停止供热,关栓本身技术上没有障碍,但若试图让停热达到停水、停电那样的目的、效果却是不可能的,关栓之后用户仍消耗大量的热是业内公认的事实,那么供暖关栓停供的意义和作用就受到质疑。

    事实足以证明,供暖停止供热是一个自欺欺人的伪命题、假议题。 既不符合实际又很容易被误解,停止供热不收费足以证明事实上已经被误解,甚至包括制定或可影响制定规则的群体。问题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既得利益群体的影响和干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所以,用“停止供热”来定义描述这一事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遭质疑。

    笔者从供暖的角度把所谓的停供户和空置房定义为非正常耗热,耗热是其与正常采暖的共性是本质。不正常是个性是区别。

    2. 业内专家已经意识到地面辐射供暖是楼板通过上部地面(板)和下部顶棚同时完成向上向下双向传热,事实上就是双向散热(修改前的《规程》有相同表述),楼板事实上发挥了散热器功能,上部地面(板)和下部顶棚的表面温度相差不大。从这个角度看,地面辐射供暖的楼板是上、下用户共同的热源,或者说一个用户有地面(板)和顶棚两个热源。所以,一个用户关栓,等于是只关掉地面热源,顶棚热源仍存在;而对于它的楼下用户却少了顶棚热源,只有地面热源。楼板的传热性质已经同散热器采暖单向的户间传热发生了质的变化,对于关栓停供的本质及其不确定性表现的更清晰、更深刻。通过楼板的户间传热与向上、向下双向传(散)热现象是否仍属于同一概念范畴, 应作为一个新课题探讨。

    事实证明非正常耗热对于地面辐射供暖的影响要远大于散热器供暖,尤其是与不供暖的用户上下相邻,应分别讨论。

    (二) 对于停止供热问题要有科学的态度,推理应严谨,不能主观臆断。

    认为关阀能停水,拉闸能停电,对楼内用户关栓就能停热?停止供水不收费,停止供电不收费……,所以,停止供热不收费;

    结果不仅没有达到停热的目的、效果,却使收费的依据和权利受到质疑——“关栓停热”了凭什么收钱?掉进了自己设置的逻辑陷阱里。

    尤其是用多少水花多少钱公平合理, 用多少电花多少钱公平合理,……,所以,用多少热花多少钱公平合理的陷阱更大更深,推理过程忽略了两个关键问题:保证获得用热量的准确性和保证一样的热量得到一样的温度(舒适度)的公平性的难度。准确性是计量工作的核心、灵魂,不能保证准确性、公平性的计量是毫无意义的;而对于采暖用热,温度(舒适度)的公平要远比用热量的公平重要得多。利用非热计量手段、规则修正热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有悖于计量学常识。

    业内的专家都应很清楚,类似的陷阱不止这些。

    重要的是至今没有从这些陷阱里走出来的还大有人在。

    (三) 对楼内用户随意关栓停供将主要产生下列问题:第一增加其他用户的耗热量,对于按用热量收费是不容忽略的要素;第二严重影响邻户的采暖质量,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对地面辐射供暖用户的影响更大,是对其他用户权益的侵犯;第三增加企业对系统的调控难度和成本,降低了企业对系统调控的效果;第四关栓停热不收费或少收费,实际就是使蹭热、窃热合法化,严重损害了国家、企业和公众的权益。

    因此,关栓停供的做法有触碰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嫌疑,其合法性和技术上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遭质疑。

    (四) 所谓停热不收费最大的受益者是占有多套房的群体,非富即贵或贪腐,而承受后果的一定是只有一套房的群体或国家或企业,甚至包括没有房的群体,因为国家的钱他们也有份。

    所谓停热不收费降低了囤房、炒房成本,成为推高房价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是利用规则制定权为利益集团寻租,将部门利益、群体利益法律化,既得利益合法化,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损害的是国家、供热企业和公众的权益。

    关栓停热的举措及收不收费,收多少费,关乎国家、供热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关乎供热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关乎供暖收费改革的成败,是热改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

    二 非正常耗热不收费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

    (一)笔者调查一个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的居民小区,连续多年都有28%的用户申请停供(基本上反映出各地停供比例的实况)。

    专家测算非正常耗热户消耗的热量是18℃室温消耗热量的60%~ 70%,正常情况下企业应该收费133万多元,按照北京停供收取60%热费的标准,企业一年将少收近80万元的热费,应该是与消耗的热量等价对应的 。这仅仅是一个小区一年实际消耗而又收不到钱的热量。那么一个企业和一个市一个省乃至全国所有的供热企业十多年少收的钱, 应该是一个触目惊心的天文数字,更触目惊心的是明明与这个数字相对应的是耗能排放的热量, 竟被误以为是节能减排,危害当今,后患无穷。

    (二) 地面辐射供暖的用户当上下用户同时关栓时,热的消耗量可达正常采暖的两倍,

    温度反而下降6℃左右。若都开栓,耗热量明显下降,温度反而上升6℃左右。若是一个用户的上下左右全部申请停热关栓,必然产生新的冷热不均。关键是问题的产生不是因为管理也不是因为技术、设备,而是因为“允许申请停止供热”的政策及与其相关的技术手段——关栓。

    (三) 供热企业早已发现在按户分环的新常态下,所谓关栓停供是造成用户室温难以达标产生冷热不均的新关键因素,关栓后虽然不能从系统直接得到热,但是可以通过内围护结构从邻户得到热,邻户则通过同一渠道失去热但要由系统补偿,代数和为零,整个建筑的耗热量不变,系统负荷不变,故在换热站看不到节能,理论计算围护结构附加耗热量就不考虑户间传热的影响。

    认为关栓停供可以节能缺乏理论与事实根据,

    (四) 按户分环后,冷热不均的问题本应比竖直单管顺流式系统有所改善,却因关栓停供使问题更严重更复杂,且是政策造成的、人为造成的,是管理和技术解决不了的。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谓关栓停供成为热改和节能减排的干扰因素。楼内用户允许关栓停热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应进行充分地评估论证。

    事实上,在东北即使住别墅的也没有完全停热或不采暖的,只不过在长期不住人时可以维持较低的值班温度以减少耗热量。一是防止有些设施如自来水、暖气设备及生活用品等发生冻害,二是长期不住人不采暖对于保持建筑围护结构尤其是砖混结构的稳固性也会产生破坏性影响,得不偿失,是房子长期不住人倒塌的快的重要原因之一。

    楼内用户所以能产生“停热”的想法除了受到舆论、政策等多方面误导影响外,关键是因为可以“自发的”从邻户轻易的获得热,就是所谓的蹭热。如果是按用热量收费,其后果与窃热没有本质区别。而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些原理,还宣传鼓励别人这么做,就是误导别人犯错、违法,尤其是打着节能减排的旗号性质及其后果就更加严重。

    三 非正常耗热应不应该收取热费?

    (一) 楼内用户关栓失去了人工热源, 理论上室温应该与室外的计算温度相同。如冬季室外温度达零下20℃以下时,关栓停热户的室温也应该是零下20℃以下,正常采暖的用户室温按18℃计算,此时两户的温度应相差近40℃。

    (二) 散热器采暖关栓户室温仍可保持在12℃左右。

    专家测算室温12℃左右为18℃室温热量消耗的60%~70%左右,热主要来自于邻户。现在有许多的采暖方法很方便很先进,如电暖气,燃气炉等,关栓户只要再用热费30%左右的费用,就能取得同其他用户一样的采暖效果。

    地面辐射供暖,上下左右都正常采暖的关栓户, 有的室温可达18℃或更高,按照“停止供热不收费”的政策,这些用户不花钱也能过冬,说明耗热更多。

    反之,上下左右被同时关栓的用户耗热量将大增,室温很难达标;

    (三) 室内温度是热传导、对流、辐射及采暖系统(用户) 吸热、放热、蓄热、保温、热平衡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是消耗热的具体表现。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住宅楼内所谓的关栓停供户在采暖期仍消耗大量属于供热系统的热是不争的事实,有耗热就要有人拿钱。非正常耗热的业主不拿钱,就要由国家、企业或其他用户承担为生产这些热的所有费用,谁都不用承担是不可能事件。

    因此,非正常耗热要不要收费?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要收。不可能把热量从低温物体传到高温物体而不引起其他变化。说明在自然条件下热只能从高温物体向低温物体转移,而不能由低温物体自动向高温物体转移。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应该是非正常耗热收费的理论依据,采暖期有没有消耗属于系统的热是事实根据。

    (四) 非正常耗热收多少热费?依据是什么?

    (一) 现在认为采暖非正常耗热应该收费已是多数人的共识,问题的焦点是收多少?笔者认为要首先明确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才能进一步明确应该收多少钱。

    认为应该收取热费的20%或30%的依据是收取固定费用,是否科学、合理值得商榷。

    供水、供电等企业对用户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企业没有向停供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固定费用。供暖企业与供水、供电等企业固定费用的内涵和性质是相同的,因此,以固定费用的名义向非正常耗热户收费,依据不充分。

    楼内用户在采暖期所谓关栓停热仍然有热的消耗是不争的事实,与水、电、燃气等的停供有本质区别,耗热应该是对非正常耗热收费的依据,既然有热的消耗就不应只收取固定费用。

    (二) 花大气力把竖直单管顺流式系统改造为按户分环系统,初衷是为了使企业具有把终端用户室温高的、低的都可调节为舒适的手段和能力, 解决冷热不均和开窗散热问题,实现每个用户都能在享受舒适的热环境的同时做到节能并感受到公平,并不是为了“关栓停热”,事实证明也做不到“停止供热”。所以,北京以非正常耗热户的热量消耗为依据收费,并且不关栓不切断热源, 把其从不正常不合法渠道获得的热变成从正常合法渠道得到热,承担合理的费用就合理合法。专家根据散热器采暖用户关栓后的室温测算出约占正常采暖耗热量的60-70%(还可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和验证),以此数据作为收费的依据公平合理。实测证明,相同条件下,地面辐射供暖比散热器采暖关栓停热后的室温要高得多,说明耗热量多,收费的比例也应该要高。

    原理是一样的,规则就应该相同。应尽快统一认识,统一收费标准,减少国家、供热企业和大多数用户的损失,结束供暖市场的收费乱象,规范和净化供暖市场。

    (三) 非正常耗热收20%或30%热费与不收费的做法有本质区别,在历史上积极作用应该予以肯定。

    当年是“停止供热不收费”的主张占主导地位,对下被收费的用户不理解,对上则冒着被“让位”的风险,对于抵制停供不收费,维护国家、供热企业和广大用户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积极地作用,也可以说当年是挽救了企业。因为,停止供热不收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实在是巨大的,如果没有补贴如果不涨价或者是利润空间大,企业很难能够生存。

    虽然近几年水、电、人工工资、运费等费用有所提高, 但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和投入,

    我国的建筑状况和企业的设备设施、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节能效果显著,尤其是在燃料成本大幅降低的形势下,一些省市的采暖费下调。如吉林省一些企业多年采暖费每平方米降价两元,仅以供热面积一千万平方米的企业为例,一年就让利两千万元,五年就是一个亿。让所有的用户共享改革红利。长期坚持停供收取20%的热费是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基本相同,采暖费该降不降就等同于涨价。

    五 关于非正常耗热收费的几个误区

    对于非正常耗热收费标准混乱,源自于认识的混乱。

    (一)房子没住人不应该收费?

    水、电、燃气等的消耗与人密切相关,有人才有消耗,人越多消耗越多,没有人就没有消耗。耗能的主体是人,也可以说耗能多少是由人的多少决定的。

    采暖用热是建筑能耗,耗能的主体是建筑。热的消耗与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等)和与建筑有关的环境(室外温度、阳光、风、植被等)密切相关,基本上与房子里是否有人、有几个人无关。

    ?我们说采暖用了多少热应该主要是指通过建筑围护结构流失了多少热更为准确。不是指有没有人在家享用热。

    所以,既然收取的是热费,依据就是是否耗热,而不是依据是否有人。

    一些企业提出正常采暖用户室温低于14℃退还全部热费,是企业商业意识、服务意识增强的表现,是采暖用热向商品化、市场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是供暖理念的进步与创新。

    不难发现正常采暖和非正常耗热的本质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属于正常消费,室温不达标等于是伪劣产品;后者是不正常耗热,按用热量收费时属于蹭热,有的还属于窃热性质。二是两者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不差钱。正如到饭店是为了吃可口的饭菜,没有人是为了让饭店退回原本就是属于自己的钱;后者是自觉或不自觉以不正常的方式消耗了企业产品。

    不难理解,对于正常消费的和蹭、窃热的不能适用同一规则。

    随着建筑保温隔热性能的改善,企业技术进步、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的提高,供热企业的伪劣产品应该会越来越少,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让每个用户都可以享受到舒适热环境的同时做到节能并感受到公平的优质服务,伪劣产品不仅不收费,还应赔偿,采暖用热才是真正实现了商品化。

    (二) 停供户或空置房保温说

    所谓保温分为建筑保温和系统保温,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

    建筑保温是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各种措施,如对既有建筑的外墙增加保温层,将铝合金窗更换为塑钢窗或断桥铝门窗等;

    非正常耗热户显然没有提高邻户的保温隔热性能,相反使邻户的内墙、楼板等变成外墙,大大降低了本身的保温隔热性能。 非正常耗热户所有消耗的热量基本上都是邻户供给的, 等于是邻户的采暖面积被“自动”扩大。保温说不能成立。

    系统保温是指用户的得热量与失热量相等时的采暖状态。邻户对于非正常耗热户只能永远是失去热,不可能由后者得到热,故谈不上得热量与失热量相等。非正常耗热户是造成邻户耗热量的增加和温度降低的关键因素,不是保温因素。

    有人形容楼内用户是抱团取暖即形象又恰当,即两个用户之间应该是相互取暖的关系,而对于非正常耗热户的邻户而言,是单向向对方传递热, 只失去热而得不到热。系统保温说不成立。如果用户都用这种方式给邻户保温,后果不可想象。

    每个用户都要为获得建筑整体舒适的热环境作出贡献,由采暖是建筑能耗的定义和性质决定的,具体的说就是和正常采暖用户一样,非正常耗热户也要承担合理的费用。

    (三) 强制消费说

    认为向非正常耗热户收取合理的费用是强制消费是误区。

    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规则,篮球足球等集体项目与乒乓球单打的根本区别在于需要相互配合,水、电等可以说是“单打”游戏,互不影响,只要不违法违规可以任意发挥。住宅楼内用户采暖是抱团取暖的“集体项目”,相互影响,要有规矩,否则就会造成混乱。在买楼内的房子的同时, 就等于认可了规矩。否则,可以买别墅。如同高速路、国道、省道都在可选之列,选择跑高速,就等于是选择花钱,不存在强制消费的问题。既想得到楼内抱团取暖的好处又不想付出是幻想天上掉馅饼,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六对非正常耗热收费问题的深度思考

    (一) 综上所述,非正常耗热应该合理收费是由采暖是建筑能耗的定义、性质决定的,具有理论依据和事实根据。北京对非正常耗热户不切断热源(控制流量),收取60%热费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维护了国家、企业和所有用户的权益,说明业内专家有智慧、有能力解决好困扰多年的难题,值得借鉴,应该受到重视。

    事实证明,停止供热的概念和关栓的做法不适用于公寓式住宅楼的用户包括空置房。

    (二) 非正常耗热收费是关乎民生、关乎节能减排、关乎热改成败、关乎市场规则的原则性问题。处于想不收就不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混乱局面,改革之初还可理解,改革进行了二十多年还几乎是失控状态绝非正常,是失误、渎职还是腐败造成的?应引起高度重视。

    所谓“关栓停供”暴露出供暖收费实践深层次的问题。 是忽视了基础理论的研究,造成应用理论混乱,导致供暖及收费实践的混乱,进而造成供暖市场的混乱,非正常耗热的收费问题也可以说是供暖收费改革问题的缩影。

    (三) 事实证明,由暗补变明补由用户直接缴费,不等于是完成了福利供暖向市场化、商品化的转化过程,供暖、采暖理论、规则乃至理念等都应该摒弃福利供暖的惯性思维。对供暖、采暖的相关概念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与探讨供暖收费实践的重要问题。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只有准确界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建立探讨同一问题的同一平台,避免无谓的争论。科学的原理是在大量观察、试验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概括而得出的,不能凭想象,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造假。才能适应采暖用热市场化、商品化的需要。

    (四) 因此,要克服浮躁、功利心态,排除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以科学精神遵循客观规律,脚踏实地地深入实际,加强供暖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加强计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建立一个可适应采暖用热向市场化、 商品化转化需要的、 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体系,提高供暖与计量科普宣传的理论水平, 增强科普宣传工作力度,主管部门及相关的科研单位和高校应责实循名有所担当,起码要不传递容易产生误导效应的信息,让供暖收费改革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摆脱当前尴尬的困境,深入地开展下去。

    (文章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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