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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爱买到“异味”窗帘 一年后获赔

    2016-09-14 17:09:10 建材网 责任编辑: 小松鼠成就 浏览数: 手机访问:建材网

    五爱买到“异味”窗帘 一年后获赔

    中华建材网讯:沈阳一位市民在五爱市场买窗帘,可拿回家使用后,发现窗帘长期有“异味”,认为会“影响健康”。

    于是,她多次找到卖家退货,但卖家拒绝退货并解释:“她窗帘买完挂一年了,如果有味,三五天之内就应该来换。”

    日前,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因无法认定被告所售窗帘系合格产品,判令其退还窗帘款1100元。

    沈阳市民张洁(化名)入住了精装修的房子,去年1月,她到五爱市场一家商户购买窗帘,窗帘和纱帘共计花了1100元。可回家挂上窗帘后,张洁说:“几个月以来异味不断,关门窗更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绒帘高度不足,纱帘还有破洞。”

    张洁自称,去年10月的一次体检报告显示:“我体内白细胞计数降低和中性粒细胞绝对值降低,原因与长期接触化学物质有关。”随后,她便多次找到这家商户协商退货,但最终退货未果。

    张洁最终将这家商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窗帘款1100元,赔偿交通费、检查费、利息、身体伤害损失共计1000元。

    庭审时,被告商户拒绝退货并辩称,“主要原因是她窗帘买完挂一年了,如果有味,三五天之内就应该来换。刚开始我们也同意给换,也不是因为有味才给换的,我们家卖货对顾客都挺客气,回头客也挺多。”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买方向被告支付了购买价款,被告作为卖方应当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窗帘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对其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方面都做了强制规定,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出售给原告的窗帘产品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无法认定其所售窗帘系合格产品。

    而原告窗帘使用时间长短并不构成被告免责的事由,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窗帘款1100元,而原告返还其在被告处购买的窗帘。

    本文地址:https://news.chinabm.cn/2016/09142855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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